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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987
     
    0福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补充1】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福利性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补充2】劳务派遣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补充3】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补充4】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0职工教育经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补充1】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补充2】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6、《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补充】以下费用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0公会经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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